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7年7月16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政府行政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凤凰体育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事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完成议案处理工作,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在闭会后,应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时,可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议案,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市人大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以后相关工作的计划。
第十九条 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