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9月14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4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集中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市级巡视员,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机关各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五条 决定提出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六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的调整。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决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事项。
第七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地点、日程等安排,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决定和组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宪法宣誓。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列席和旁听人员。
决定调整常务委员会的会期,根据授权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
第八条 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决定推选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上述机关中如无合适代理人选时,根据推荐机关建议提出任命拟决定人选为副职领导人员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补选的议案和罢免个别代表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关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决定、决议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关于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决定将被提出撤职人员和被提出罢免人员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决定“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议案和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决定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资格变动等情况的报告。
决定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申请,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许可。
第十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前确定。
决定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决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
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年度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方案;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决定将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是否对报告进行表决。
决定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并确定答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决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决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事项,确定常务委员会年度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
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决定将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听取规划纲要中期完成情况的报告,决定将有关调整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听取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报告、政府国有资产和债务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听取和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决定答复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报告主任会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决定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和会期,征求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所有参会人员。非涉密会议材料应提前上传会议系统。
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机关各部门提出,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说明,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在会后负责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议题需要行文时,由议题承办部门代拟,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核,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机关各部门职责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牵头抓落实。机关各部门推进工作落实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应加强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推进工作的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有关事项,通过《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和雅安人大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