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2014年10月21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报告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和内容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中确定,也可单独确定,作为常委会审议议题,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专项工作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
(三)报告机关开展该专项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报告机关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并根据议题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的其他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评议工作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会前视察或专题调研并提交有关报告;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整理、起草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
(四)检查报告机关整改情况。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具体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的工作部门承办。
第四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按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准备,广泛征求意见,总结专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成绩、问题及成因分析、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形成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并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组织对该专项工作的视察或专题调研,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调研报告送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视察或专题调研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听取汇报、实地察看、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小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修改报告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专项工作评议小组;未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项工作报告还应附相关的参阅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或专题调研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专项工作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在听取工作报告后展开评议发言和询问;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询问,如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
评议结束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被评议工作进行测评。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并接受评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由专项工作评议小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及时办理。报告机关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经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审核后,认真实施,并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对报告机关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整改报告提出意见。对整改报告的意见和整改报告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被评议工作如果两次评议结果均为不满意的,或者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后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结果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