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办法
(2016年4月22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制度,根据《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凤凰体育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通过《雅安日报》《雅安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公告应当包括公告日期、公开征集时间、公开征集方式、送达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公告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和初步分类,并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属于凤凰体育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论证充分、条件成熟、地方急需的,列入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审议计划;
(二)条件尚不成熟、又属于地方需要的,可列入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调研计划;
(三)正在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作立法参考;
(四)已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目前立法尚无必要的,交有关方面作工作参考;
(五)其他立法选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列入地方立法项目库。
对属于第一项的立法项目,交由有提案权的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并提出法规案;属于第二项的立法调研项目,交由有关单位开展专题调研,主任会议也可以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或专家学者调研、起草法规草案稿。
第八条 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立法选题、立法建议的处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雅安人大网对公开征集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条 对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的基本情况;
(二)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采纳情况;
(三)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未采纳情况及必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