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3年2月16日中共雅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单位车辆管理,确保公务出行,节约用车开支,提高用车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管理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指定车辆驾驶员,调剂及派车,车辆维护等相关事宜的处理。
2.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雅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3.原则上车辆由指定驾驶员驾驶,除特殊原因外,驾驶员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否则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二、用车范围
使用范围: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参加省、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重要公务接待、集体公务出行等。
需要使用公务用车,须由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调度员方可派车。
三、车辆维护
(一)车辆停放
1.公务用车除保障公务出行外,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2.车辆节假日和下班后均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车辆维修保养
1.车辆必须保证良好车况,按时保养,不得带病行驶。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2.车辆出现故障,确需维修并更换零部件或一保以上作业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行政科审核,由行政科会同驾驶员与定点维修厂一起预算后,20000元以下报分管领导签批,20000-80000元报机关党组会议审定,80000元以上报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再安排维修。
3.维修车辆一律凭《车辆维修审批表》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驾驶员应在厂里做好维修监督审核工作,并签章。维修经费由行政科统一结算。驾驶员在非长途出差等特殊情况下,不得私自购买车辆零配件和到非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三)车辆用油
1.车辆加油卡一律由行政科统一办理,实行一车一卡。
2.小车班负责加油数量的登记,在加油台账上注明实时里程数,耗油量按车辆里程数测算,行政科负责审核。
3.车辆驾驶员无长途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到非指定点加油,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四)其它事宜
1.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到定点机构购买保险和进行年审等工作。
2.确需购买汽车用品和车辆装饰,需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否则一概不予报销。
四、驾驶员职责
1.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2.严守保密原则,做到“四不”: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3.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仪容仪表,服装整洁干净。
4.驾驶员认真做好车辆保养,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认真学习、遵守交通法规,执行车辆使用、维修、油料规定,具备符合规定的驾驶证件。严格组织纪律,个人因病、因事要提前向人事科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服从安排,爱护车辆,安全行驶,严守机密。
6.车辆清洗到单位指定的洗车场。
7.不得酒后驾车和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因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驾驶员应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费用自理。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8.因驾驶员主观恶意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和交通犯罪,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9.因驾驶员管理不善或违规停车,造成车辆被盗或被破坏,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比例外,单位所承担的部分原则应由驾驶员承担10%以上的赔偿直至全额,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应责任。
10.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和车辆各种证件,遗失责任自负。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