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进行部分调整,并讨论确定常委会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和旁听人员。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一府两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通过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3、检查督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的办理工作。
4、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统一布置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5、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草案和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
6、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7、讨论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本市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专题汇报,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9、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0、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1、听取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2、听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3、讨论由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4、讨论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5、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提议,经常委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16、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议案和提出罢免个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17、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人选,讨论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驻雅部队军人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
18、讨论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有关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办事工作部门代拟议案草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当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
(七)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者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讨论确定常委会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八)讨论确定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九)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的紧急情况下,审查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现行犯拘留,并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听取常委会办事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各办事工作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讨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一般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二天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议题,各办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相关的主任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主任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题,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书长提出主导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或者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相关的办事工作部门草拟,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召开常委会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等事项,经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研究室主任审定后,通过《雅安日报》和雅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事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落实的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