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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12.2.16)

 【发布日期:2013-07-02】 【字号: 】  【关闭此页

(2007年9月14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年2月16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职责和议事决定事项
  第四条  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年度工作安排进行部分调整,并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关于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印送“一府两院”;也可听取“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以及组织全国、省、市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方案。组织实施工作评议。
  第五条  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日程安排、列席和旁听人员。
  第六条  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提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任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时,提出任命拟任代理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出缺时,根据市委提名,提出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市委提名和有关人员的辞职请求,提出关于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大代表辞职请求决定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市委提名,提出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议案和补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议案以及提出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申请。决定许可的事项并报告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对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九条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建议人选,提出关于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建议人选,提出关于任命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出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讨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雅部队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和罢免市人大代表的报告。
  听取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进行初审,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当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落实情况;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关于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有关议案办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听取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决定将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听取关于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履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督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三条  听取关于审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决定是否将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讨论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本市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年度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同意调整计划、预算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思想、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会议日期、会议工作日程等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稿),提出关于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讨论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讨论稿)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提出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工作建议方案和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建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后报请市委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讨论通过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关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研究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有关工作,听取“一府两院”有关专题汇报,听取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办理的情况报告。
研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讨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提交主任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召开主任会议的日期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将会议主要材料提前送达组成人员。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议题,可以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及相关说明,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主任会议讨论议案(草案)时,代拟议案(草案)的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在会议上作说明,并负责在会后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补充完善形成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题,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书长提出主要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相关的办事工作机构草拟,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召开常委会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等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研究室主任审定后,通过《雅安日报》和雅安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落实。落实的有关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