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情况下要审议以下事项:
1、制定或修改法律。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近20年来,我国80%以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2、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对它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的基本形式。近10年来,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都根据需要听取这些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这已形成制度。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听取和审议上述机关专题工作报告34个。同时,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一般还要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汇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听取和审议了21个执法检查汇报。
3、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据统计,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60个公约、条约和协定。
4、人事任免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对法律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