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怎么回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会议举行前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委员长会议的基本职责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任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和顾问人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主任列席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委员长签发。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委员长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