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的形式。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方式是组织执法检查组,到各地去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作为评价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依据;目的是为了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做法是:
每年年初,对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都要事先作出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组织和新闻报导等。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就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由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一般由一位副委员长牵头,依托一个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前,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两高”的执法情况汇报。然后检查组分成若干小组,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对地方的检查相结合,自上而下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事先安排的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在检查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等方式,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根据情况,还可召集有关部门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专题汇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执法检查报告都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要求他们在6个月内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