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有一些地方人大还设立农村委员会、城建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依据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主要任务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法律未做具体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有的少至几人,有的多达二十几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