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不会改变的。比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多党竞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坚持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等。同时也要看到,它同任何别的制度一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既坚持又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程序和工作方式,将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
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一是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此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2、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适应常委会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还规定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3、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主要为: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健全国家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二是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规定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询问和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等作出系统规范。不仅如此,人大的内设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行机制也有了相应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及其常委会以相应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