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样开展立法工作的?
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我国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制定法律时,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重点。对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及时用法律肯定下来。对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作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坚持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在起草法律过程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在审议法律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一些重要的法律案还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1982年至1998年共有9项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
4、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制定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研究、比较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从中汲取对我有用的东西。对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则大胆地吸收和借鉴。
5、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任期内立法的目标是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组织力量对这个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分清轻重缓急,安排立法任务。综合性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的,先制定单行法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视对法律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