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常委会会议实行列席制度,可以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听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改进他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同时,列席人员来自全国各地,来自各个行业,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到各方面包括地方、基层对议案的意见,使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出的决定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加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