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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哪些人员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5-02-26】 【字号: 】  【关闭此页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他们是: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等。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安排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对代表充分、深入审议好有关议案,使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更加符合实际,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