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两部分:一是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外交部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人事任免权,即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