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审查和批准上年度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来加强监督的。
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而上一年的国家决算要到6月份后才能编制出来。于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就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职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以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
1996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的同时,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后,每年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安排国家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对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途径,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执行中的部分调整方案。
1989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确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们提出的询问,有关部门要作出认真的回答。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在编制预算时意想不到的变化,需要对预算作出调整。1982年宪法修改后,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