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方面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把该议案交给有关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再根据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把议案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再决定该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也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