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对该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在大会会议期间调查工作尚未结束,需要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