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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上报的立法意见被采纳12条

 【发布日期:2022-03-24】 【字号: 】  【关闭此页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了16条,地方组织法修改了4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上报具体立法意见76条(地方组织法为60条,民事诉讼法为16条),上报的立法意见中被采纳12条,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代工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等提出的多条意见被采纳。

▲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见被采纳2条

1.建议将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被采纳。

2.建议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增加当事人的异议权。该建议被采纳,修改条款中在“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加入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地方组织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立法意见被采纳10条

1.建议将第十二条“(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的“财政预算”修改为“预算”被采纳。

2.建议在第十二条增加“(九)听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工作报告;”被采纳。

3.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采纳。

4.建议增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被采纳。

5.建议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第(五)项“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删除。被采纳。

6.建议在第十九条后增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部分被采纳。采纳情况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7.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部分被采纳,采纳情况为:“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8.建议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部分被采纳。采纳情况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9.建议“把监察法与地方组织法有效衔接,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中增加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将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任命在法律中明确,并明确监察委员会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立法思路被采纳。

10.建议“地方组织法修改时,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的立法思路被采纳。(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