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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0-12-03】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11月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后,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由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立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本土实践经验“高岗村模式”的提炼固化和延伸拓展,是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全省首次以“若干规定”形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对推动农村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助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9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炼固化了“高岗村模式”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探索的“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和“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两条普遍认可的重要经验。

二是通过立法拓展延伸的方式,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增强村(居)民的管理能力和因地制宜细化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措施,解决该模式推广中出现的“水土不复”的问题,助推“高岗村模式”在全市的推广。

三是发挥立法引导和规范作用,培养村(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通过垃圾清运员劝阻、村(居)民委员会宣传教育、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罚等方式,从“劝、诫、惩”三个层面和由轻到重的处罚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多措施促成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由“要我分”到“我要分”的实质性转变。

四是确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区域,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村规民约等约定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在强化法律责任意识的同时,也承担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