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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三条法律具体修改意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纳

 【发布日期:2020-12-28】 【字号: 】  【关闭此页

202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率调研组一行来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开展立法调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全市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认真研究,向调研组提出27条书面修改意见,并分别阐明了相关法律分析意见。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条具体修改意见有三条被采纳。

刑法第十七条增加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结果中增加“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修改建议,被完全采纳。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中增加“退赔”的修改建议,被完全采纳。

刑法第十七条中“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规定中,删除“家长”而由监护人统一替代的修改建议,被部分采纳,采纳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