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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01】 【字号: 】  【关闭此页

    为维护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荥经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得到切实执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办理,近日,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从登记、拟办、提请研究、交办、督办、报告研究结果等方面规范了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程序。

今年初,荥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常委会办公室、“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负责人召开工作联系会,通报了2018年主要工作安排,商定了有关事项和重点工作,重点就建立健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机制进行了研究。会后,荥经县政府办负责人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加强联系对接,共商共议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具体举措,最终制定出台了《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办理意见后,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督办,负责办理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定具体承办部门办理。对问题比较清楚、易于协调落实的,由分管副县长直接签署办理意见,指定具体承办部门并牵头督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荥经县政府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要认真进行研究,确定一位负责人牵头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落实专人具体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理任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根据荥经县政府研究的办理意见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荥经县政府办会同县目督办进行督办,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承办单位的协调督促,并及时向荥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办理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确因办理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得同意。在向荥经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之前,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呈送县政府领导审定。根据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副县长的审定意见荥经县政府或委托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荥经县人大 李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