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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君副主任:整合力量科学行使设区市立法权

 【发布日期:2015-09-21】 【字号: 】  【关闭此页
 

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对专业水平的需求极高,立法能力能否匹配是设区的市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地方立法承接准备和立法能力建设。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积极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为推动凤凰体育科学立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提高认识,积极稳步推进。要充分认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克服立法工作中的消极态度或急躁情绪,积极稳步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防止因消极应对或操之过急影响立法质量。

尽快制定地方“立法之法”,使地方立法有法可依。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制定程序也属于被授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之一,可以称之为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并列的第四个方面授权事项。经省级人大常委会获批地方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应尽快制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条例。

整合工作力量,形成立法合力。为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在今年2月召开的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设立主要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同时,充实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力量,完善了法制工委内设机构,将原有的综合科分设为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监督科;整合工作力量,法制委和法制工委合署办公,法制委、法制工委、法学会力量并用,初步搭建起立法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为厘清工作职责,抓好职能定位,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行为,对新设置的法制委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讨论,明确法制委工作职责18,制定了法制委工作规则,形成法制委与法制工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引进培养立法人才,生成立法能力。行使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人才稀缺是面临的最大困难。立法人才直接关乎立法能力、立法质量。为加强立法工作力量,地方应着力采取多方面措施。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设区的市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才能把握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法制日报人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