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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0】 【字号: 】  【关闭此页
 

630,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这是继2001年该《任免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为更好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和体现人民意愿统一,根据“四个全面”新要求和人大工作新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去年下半年决定对《任免办法》进行修改,上报市委被并被纳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党组安排,牵头广泛征求“一府两院”、党委组织部门、县(区)人大等各方面意见,汲取外地人事任免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研究讨论后形成了《任免办法》修改稿,提交常委会审议讨论。

修改后的《任免办法》在内容上作了增删,重点从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适应了2015年初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的工作需要,增加了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规定;二是规范了任免程序,完善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承诺、任后集体谈话、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任免程序;三是强化了常委会任后干部的监督工作,规定了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专项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内容。(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