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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代拟稿)》完成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2013-02-04】 【字号: 】  【关闭此页

  2月1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代拟稿)》完成意见征集。这部历经26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拟从规范村镇供水资源保护、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营资金保障、村镇水利设施资产监管等方面入手,推动村镇供水事业有序发展,让更多村镇居民喝上“放心水”。

  集雨面积内严禁建厕所、污水池等

  我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仅38%,有1700多万农村人口和150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不安全;另据相关调查,我省农村60%的水源周围存在污染源,有的坑、塘、河、溪人畜共用,缺乏卫生防护……如何保障供水安全?《代拟稿》根据村镇水源地特点,要求除国家规定的水源地保护标准外,以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积蓄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源点5米内不准挖坑、取土、建房,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集雨面积内严禁放牧、养殖、堆放垃圾,严禁建厕所、污水池等污染源,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代拟稿》要求,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告,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获悉后,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适时启动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对设计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验室,进行日常检测,定期报送检测结果。

  村镇供水工程谁投入谁所有

  “根据调研,我省每解决一个村镇人口饮水困难需花费1000元,国家补助为每人500元,巨大的资金缺口阻碍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兴建。”省农田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张磊介绍,《代拟稿》明确,村镇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村镇供水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由本级政府适当补助。落实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代拟稿》规定,村镇供水工程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国家投入为主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不得转移产权,确需拍卖、租赁或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转移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80%以上的用水户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转移所得收入应用于当地村镇供水事业发展。(记者 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