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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15年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13-04-02】 【字号: 】  【关闭此页

  普及学前1年教育,逐步普及学前3年教育;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将被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在4月1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对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了控辍保学的具体措施。

  从9年义务教育到15年义务教育

  素质教育水平低、区域发展不均衡、体制机制不完善、办学活力不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一直是困扰阿坝州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第四至第六条明确:自治州必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实现15年义务教育,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998年颁布实施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仅涵盖9年义务教育,已不适应阿坝教育事业发展。

  保障学前教育、特殊教育

  《条例》对阿坝州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作了重点规定。对学前教育,第九条明确:自治州应逐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保障机制,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普及学前1年教育,逐步普及学前3年教育。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3年制学前双语教育,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富余的校舍资源和村活动室,举办村级幼儿园,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针对特殊教育则明确规定,州、县应合理专设或附设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加强控辍保学具体措施

  为保障适龄儿童及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条例》明确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前20天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教学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解决阿坝州长期以来教师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优秀教师和终身从教的教师给予奖励。(记者熊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