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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实施办法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处罚“中国式过马路”最好加个“缓冲期”

 【发布日期:2012-12-03】 【字号: 】  【关闭此页
  聚焦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建立交通畅通评估制度、没有警示标志的监控不能作为违规处罚依据、“中国式过马路”要罚但最好加个缓冲期……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11月28日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尽管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该修订草案已非常成熟,但仍提出诸多看法和建议,力求这部涉及千家万户的地方法规能更为严谨和完善。
建立交通畅通评估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亮点很多,例如规定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与支付的途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但在关于管理者职责方面,尽管修订草案增设了管理者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多项规则,如道路建设“三同步”要求、通行隐患的排除、交通信号的规范、交通监控设备的规范设置等,但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样还不够。
  常委会组成人员柏凡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对限速调整管理的规定好,“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相关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但怎么评估,由谁来评估?不调整又怎么办?谁来约束?还需明确。”
  常委会组成人员张书铭表示,修订草案对机动车违规处罚规定得很具体,对执法者和管理者的失职处罚却很笼统。比如红绿灯设置、限速设置、监控设置,怎样才最科学合理,应有专门研究机构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封希德建议,对交通道路的相关设置要进行科学评估,保证实施的长期性、长远性,避免随意和主观。
  常委会组成人员崔太平建议,可建立交通畅通评估制度,让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者的声音都能被听见。具体措施包括:定期召开交通参与者座谈会;畅通热线、邮箱等信息渠道,便于司乘人员、普通群众向执法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建议;交通执法管理者定期巡查体验交通状况。同时,将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条件纳入交通畅通评估中。
处罚前应进行警示告知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强调处罚需严谨,“处罚的前提,是要先进行警示告知”。
  柏凡认为,修订草案三十三条“对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规定是进步,但从遏制乱收费角度来看,所有的临时监控设备和移动监控设备也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否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延荣和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等认为,设置电子眼、道路限速,都是为了约束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确保行路安全,不能为罚而罚,“罚款之前应有告知义务。”
  修订草案六十四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情形,要处50元罚款。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朱新华认为,此条款针对的是 “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为,但罚款并非目的。对于行人来说,要以教育为主,建议修订草案通过后,交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在一些重要交通口竖牌公示,标明新法规的相关内容,给行人以警示。最好规定一定时期作为缓冲期,这期间,对于行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靠教育。等新法规实施和普及后,再严格执行相关罚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