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凤凰体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将对《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中创制性设置的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上午9:00
(二)地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楼会议室(市行政中心2幢2304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创制性设置的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条款:
1.第十四条【重点治理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牵引,或者不装入犬袋、犬笼,不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实施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牵引,或者不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第十四条【重点治理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二)攀爬、摇拽、蹬踹、踩踏城市、集镇建成区内公共绿化植物。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实施第十四条第二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第十四条【重点治理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三)违规停放、摆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实施第十四条第三项行为,非机动车使用人违规停放非机动车,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四条【重点治理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四)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实施第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第二十二条【执法促进】第三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6.第二十三条【突出问题处理】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其不文明事实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公开:
(一)有相关记录材料证明实施同一不文明行为达三次以上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处罚决定的;
(三)实施不文明行为经文明劝导员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干扰、阻碍文明劝导员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
7.第三十条【处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名额为24人,分别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各1人、住宅小区业委会和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各1人、文明劝导员1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各1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1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1人,其他公民2人;律师1人、司法助理员1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1人;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文明办各1人;雨城区公安局、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1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旁听人不超过4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四、报名办法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835—2229339 邮箱:18982251530@163.com
(二)申请截止时间:2021年5月24日,现场登记地点为雨城区正和路1号市行政中心2幢2121室(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确定。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 凤 2243344(办) 18982251530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