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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届第七十七期(合计182期)

 【发布日期:2018-09-07】 【字号: 】  【关闭此页

97(七月二十八)  星期五  四届第七十七期

>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王阳明

本周末天气:8日,周六,多云转阴,气温24/16℃,微风,空气质量优;9日,周日,小雨,气温22/15℃,微风,空气质量优。

 

【人大新闻】

93日,凤凰体育《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毅、彭学松、李勇、刘平出席会议。执法检查动员会上,副市长孙久国报告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强化协调配合,推动执法检查顺利实施,尤其是在检查过程中,市县(区)两级人大、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加强上下沟通和横向联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衔接好各个环节,真正形成抓执法检查、促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知晓度,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重视新村聚居点管理,人人主动参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94-5日,市人大常委会到雨城区、荥经县、石棉县调研公益诉讼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毅带领内司委组成人员到雨城区、荥经县、石棉县调研公益诉讼工作。调研组认为,公益诉讼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凤凰体育公益诉讼工作起步良好,但任重而道远。应该对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再认识,尤其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应该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再发力,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再上台阶。应该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以市委全会精神为指导,对公益诉讼的背景、目的、范围、形式等内容进行宣传,注重将宣传重点扩展到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及部门负责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5日,李勇到荥经县开展联系工作并宣讲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勇一行深入联系村荥经县天凤乡石泉村宣讲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走访联系贫困户、重点企业和科技人才。李勇要求,天凤乡石泉村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全市、全县、全乡发展思路和重点工作,全面抓好落实,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作出应有的贡献。李勇表示,市、县人大和他本人都非常关注和支持荥经石材企业的发展,将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李勇希望曾庆红要坚定发展的信心,想办法克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规范厂区功能区划分和管理,继承和发展好砂器文化;要抓住黑砂都的打造契机,做大做强,真正做成砂器产业的龙头企业。李勇最后表示,他将长期关注荥经砂器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94日,刘平带队赴省人大学习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平带队赴省人大常委会学习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负责人介绍了省人大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对其操作系统进行了现场演示。按照省人大要求,市州要在2018年实现本级人大预算信息联网,同时指导县(区)系统建设。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举措,对于人大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推进预算规范透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凤凰体育将认真学习省人大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推动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确保连的上、用的好、有效果、可持续,更好地服务凤凰体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94日,市人大老干支部赴宝兴县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老干支部组织退休人员赴宝兴县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集中传达学习了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重点学习了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的决定》;机关老党员围绕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展开热烈讨论,积极建言献策。机关老党员还集体考察了夹金山干部学院,重温了红军在雅安的战斗历程和三次翻越夹金山的艰辛步履,感受到革命先烈信念坚定、团结友爱、挑战极限、不胜不休的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不忘初心、永葆政治本色,始终与党同心同向,为厚植雅安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余热、作出贡献。

 

【县区动态】

◆ 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传达学习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围绕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工作部署,抓细抓实各项工作落实。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狠抓集中学习和自学,扎实开展学习讨论和宣传宣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行意识,把学习效果体现到推动工作、解决难题、服务发展上。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求真、求实、求效,真抓实干推动全会精神落地落实。

 

96日,雨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区村级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会。通过现场参观、听取经验介绍和沟通交流,与会人员感触深刻、深受启发。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结合自身实际,将这次会议精神以及学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切实全面高效推进并完成好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任务。雨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仕全出席会议并讲话。

 

93日,名山区人大常委会到中峰乡督导脱贫攻坚工作。 名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绍忠一行先后与脱贫攻坚工作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听取了中峰乡负责人工作的汇报,到秦场村、下坝村、四包村三个贫困村与帮扶部门、驻村工作组、村支两委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第一书记进行了座谈,并提出了要求。中峰乡脱贫攻坚工作负责人和三个贫困村相关责任人作了现场表态。

 

93日,芦山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中共芦山县委第75次常委会议,专题审议芦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开展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报告》和《关于开展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高永洪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经常委会专题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报告》和《关于开展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标志着芦山县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市委常委、芦山县委书记宋开慧主持会议并提出要求。

 

93日,宝兴县人大常委会到蜂桶寨乡督导脱贫攻坚工作。宝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董伟到蜂桶寨乡督导脱贫攻坚工作,听取了各村、联系村的县级部门负责人和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了要求。

 

95日,荥经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县文新广局工作评议动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召开2018年度工作评议动员会,启动对县文新广局的评议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德全、副主任洪兵出席会议。县文新广局局长刘杰就2016年以来文新广局工作情况向评议组作汇报,并承诺将自觉、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县政府副县长许恒勇代表县政府向受评单位提出要求。

 

94日,汉源县专题研究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汉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冯贵强主持召开“汉源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相关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迅速有力有序推进该项工作。汉源县委副书记何晓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平出席会议。

 

◆ 石棉县人大常委会跟踪调研县城区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推进情况。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新棉镇、部分城区学校和向阳教育园区工地建设现场,详细了解了县城区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推进情况,并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交流了意见。

 

【法律法规】

◆ 监察法释义: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及备案等程序,登记、录用或者调任为公务员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 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管辖原则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管辖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的职权分工。

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前提是责任清晰。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作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同时,对提级管辖和管辖争议解决方式做出规定,可以增强监察工作的机动性、实效性,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本条中“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省级监委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等。对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所涉监察事项由其所在的县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县级监察委员会向其所在街道、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直接管辖。

第二款规定的是提级管辖。提级管辖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首先要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果按规定应由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上级监察机关也都去办理,管得过多,不仅管不过来,也不可能管好,不利于发挥下级监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监察工作有序、正常开展。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从实践来看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2)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

第三款规定了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人大知识】

◆ 什么是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平等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生活百科】

◆ 三类人群,午睡不能马虎

1.过于肥胖人群。肥胖人群一般饮食量较大,而人在睡眠状态下消化能力减缓,食物容易堆积。午睡时间过长,容易加重或引发肥胖。

2.血液循环差的人群。血液粘稠度高者、因脑血管病变常头晕者、血糖过高者,不仅不适宜饭后立即睡觉,也不宜午睡过久,可能加重病情,甚至诱发中风风险。

3.睡眠障碍人群。对于晚上入睡困难者,如果午睡时间过长,晚上更不容易睡着,反复如此,更加伤害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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