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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要做到 切口小 切入深 震动大 效果好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办《监督法》法制讲座

 【发布日期:2012-04-27】 【字号: 】  【关闭此页

  为进一步促进凤凰体育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4月2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法制讲座。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李伊林,副主任李首成、朱玉贵、宋德全、唐芳琼、李荣,秘书长罗强出席法制讲座。宋德全主持。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就《监督法》和《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历经20年,被喻为“二十年磨一剑”。

  《监督法》实现了观念上的突破、制度上的突破和技术上的突破,集中体现了“四大亮点”,即:确立了监督的原则,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失职、不越权;始终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加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决议或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重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监督法》明确指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政治、法制、组织、接受监督和公开“五大原则”,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为经常性重点监督内容。

  与此同时,《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于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行废止了我省原来的监督条例,并把制定我省实施办法作为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保障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作为配套性地方立法,实施办法以《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对人大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但是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明确的部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将重点放在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4种常态监督形式的规定上,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3种监督形式也作了必要的衔接和补充。

  李伊林表示,要不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用创新的精神去积极探索,掌握好法律的精髓和理念,结合实际,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同时,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实现从结果监督到过程监督的转变。要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做到切口小、切入深、震动大、效果好。要更多地注重监督的实效,对监督工作情况和效果要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和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市长谢忠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部分组成部门负责人,6名驻芦山县、宝兴县、荥经县的市三届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参加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