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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1-07-04】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1年6月30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常委会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共审议了4件法律草案,通过了其中的2件,审议了7个报告,批准了1件国际条约,还决定了人事任免等其他事项,会议开得很成功。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关注。国务院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工作,在4月份的会议上进行了初审,随后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意见,还专门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并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作出反馈。总的来看,社会各界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普遍表示赞成,认为体现了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积极与国务院沟通协调,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二是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这样修改后,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下一步,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始终强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相关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和各地方要抓紧对现行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立法后评估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新举措。按照常委会工作部署,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取得了较好效果,这次会议审议了相关报告。我们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
    会议听取审议了2010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10年中央决算,并结合审议决算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去年的财政和审计工作给予肯定,普遍认为2010年中央决算总体情况是好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同时大家也指出,在充分肯定2010年中央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均控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范围内的同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举债融资不够规范、不少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较弱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大家建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切实保障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一要增强财政风险意识,抓紧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二要坚持依法办事。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与监督。三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请国务院责成有关方面切实进行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并在今年年底前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执法检查,今年又组织了新一轮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常委会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从3月至5月,路甬祥、周铁农、桑国卫等3位副委员长带队,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18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分赴7个省区市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实地考察57个食品生产经营及检验检测单位,先后召开28个座谈会,并委托其他24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在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大家指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同时也必须看到,部分领域和地区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有些地方和部门群众观念淡薄,监管缺失、执法不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大家强调,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做到严格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做到责任明确、恪尽职守、执法到位,不断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让消费者放心,让老百姓满意。
    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大家强调,我国消防工作依然面临很大压力,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绝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期间,大家对有关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草案,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有关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明天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9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历史征程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在国家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我们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国家性质、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我们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