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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条例二审热议 监督者如何被监督

 【发布日期:2013-04-07】 【字号: 】  【关闭此页

  本报讯(记者 熊润频)监督者在强化监督职能的同时,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监督者也能被监督?4月2日上午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引出话题,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条例》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监督者自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分五大类情形细化了财政部门及财政监督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包括: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超越监督检查职权或者违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等。并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草案还强化了对财政监督的外部监督,尤其加强了人大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特别重大的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相关内容。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不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张燕云表示,单列此条款不一定必要,因为审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是否可将财政监督情况报告纳入其中?”胥纯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财政监督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接受人大的监督,而不仅局限于特定的预算报告中。他建议,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都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不一定要“特别重大”的才报告,“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外部监督的制度,形成一种制度约束。”

    针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刘守培建议,要将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与管理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在《条例》草案中进行表述和体现。胥纯则提出,《条例》草案一定要突出对政府采购的检查监督。“政府采购价格往往比市场零售价还高,必须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