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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已由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7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9年10月23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专项工作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议题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廉政建设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评议小组。工作评议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工作评议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联系被评议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办公室工作,承办工作评议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工作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评议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整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

  (三)检查被评议工作单位整改情况。

  第九条  工作评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方案;

  (二)安排评议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起草工作评议总结。


  第四章  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工作评议按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被评议工作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广泛征求意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并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地写出3500字左右的工作报告。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工作报告须送分管领导审阅。上一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须经其上级机关审阅。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小组应在被评议工作单位召开动员会,深入被评议工作单位调查研究,听取干部职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征求省、市人大代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对被评议工作单位的意见,也可进行民意测评,形成文字材料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召开评议会和进行满意度测评。被评议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工作报告后展开评议;评议意见由工作评议小组负责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工作评议小组向被评议工作单位领导班子反馈。

  被评议工作单位报告时,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询问;如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

  评议会结束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工作进行测评。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召开评议会时,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被评议工作单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对被评议工作整改方案不落实,或整改后市人大常委会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