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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和死亡畜禽管理增加硬条款

 【发布日期:2013-04-07】 【字号: 】  【关闭此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审”出亮点

    本报讯 (记者 熊润频 李寰)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要向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4月2日,记者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了解到,与一审稿相比,《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不仅新增“固体废物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专章,还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作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理顺体制规范流程餐厨垃圾管理下功夫

    餐厨垃圾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权利义务如何划分?针对这些餐厨垃圾管理的难题,《条例》二审稿增加了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内容,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体制,对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畜牧兽医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针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环节,制定详细规定。如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要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15日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餐厨垃圾处理,要求“不得接收、处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等。

    二审稿强化了餐厨垃圾的申报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收运者、处理者在每月10日前,分别将上月收运、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2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涉及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获得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他们认为,二审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餐厨垃圾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民众期待。陈子明、王宾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同看法。他们表示,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餐饮垃圾处理企业,如设置生活垃圾经营许可,可能超前于现实情况,会影响法规的可执行性,使条例失去严肃性,建议对餐厨垃圾的管理暂不写入本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先海建议,餐厨垃圾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对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进行调整修改。

  避免“死猪”事件重演加强“死亡畜禽”管理

    从前不久发生在上海江面的死猪事件,到骤然而至的禽流感,“死亡畜禽”的管理引起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死猪事件给了我们一个深刻教训和启示,那就是一定要管好死亡畜禽,不能任由其随意弃置,污染环境。”陈子明建议,要在《条例》二审稿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管理”一条中,着重对“死亡畜禽”的处置进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隐患。

    常委会组成人员吴得民表示,“死亡畜禽”的随意弃置严重污染环境,无论从历史和现状来看都是突出问题,“必须单列出来,重点强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处罚过多提出意见,指出二审稿总共76条,处罚部分占了16条,比例超过21%,“如果过于强调处罚,会让人感觉只要交点罚款就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成为有些部门收钱的依据,应该更强调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