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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05】 【字号: 】  【关闭此页

 
  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

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凤凰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三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市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市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五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须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须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交任免报告并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表》、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属提拔人员需有考察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规定,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应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或发现有重大问题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组成人员同意,可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认为被提名人不宜担任提名职务,可以书面方式建议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交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时,拟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承诺,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其他拟任命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中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采用人工计票,监票员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员由工作人员担任。监票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确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人员,其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对批准任命和代理职务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四章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须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议案。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撤职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须通知提案人。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销职务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及解除处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需要退休的,应由本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辞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审查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和工作评议等方式,监督考核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对不称职的人员,可依法予以免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