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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案

 【发布日期:2010-06-22】 【字号: 】  【关闭此页

 


  新华网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22日开幕,首次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继续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等。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调整退役年龄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预备役军官法,以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为目标。

  李继耐说,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5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增加“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对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作了明确。其主要目的是: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

  ——规范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之中,建立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军地联系会议制度。

  ——调整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下调5岁。

  ——增加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办法荣誉证章。

  ■人民调解法草案

  人民调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等

  人民调解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人民调解程序。

  吴爱英介绍,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为此,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

  吴爱英说,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严处破坏选举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草案有关规定,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的意见,草案拟拓宽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

  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草案初审稿规定,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说,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刘锡荣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为此,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此外,根据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草案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定,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中国拟修改行政监察法 加大对举报人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第二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在初审时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拟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刘锡荣说,草案初审稿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