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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0-05-28】 【字号: 】  【关闭此页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深化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5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钟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朱新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明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晚林,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钟勉分别就学习贯彻监督法实施办法作了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介绍了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明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晚林,省财政厅、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分别就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作了发言。
  甘道明在讲话中指出,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后报请省委研究批准,制定出台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甘道明指出,我省制定出台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出人大监督的民主性、全局性和权威性三大特点。同时,实施办法借鉴各地经验体现出补充、细化、延伸的三大地方特色。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端正态度,科学把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实质。甘道明指出,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监督法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要统一思想,充分把握和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甘道明强调,要深入学习,全面执行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开展监督,提高监督水平;各级政府和两院要依法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各级人大代表和群众要依法参与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不断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