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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0-06-23】 【字号: 】  【关闭此页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连日来,天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

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洋仁敏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明查仁义镇小落村、新华乡下冷村、始阳镇荡村村和徐家村等4个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容村貌、产业发展,暗访贫困户收入、贫困户住房改善、贫困户感恩意识,检查贫困村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台账等档案资料60余卷,征求扶贫开发部门、乡镇干部及驻村第一书记意见30余人次,对全县去年以来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组认为,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推进脱贫攻坚,如期完成全县3344户1.1万人的脱贫任务。宣传形式多样灵活,法律条文更加深入人心;扶贫投入持续发力,多向投入机制逐渐成熟;扶贫项目加快建设,农村设施基础更加夯实;因地制宜发展产业,特色种养更具规模;贫困户住房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条件有效提升;厚植扶贫工作常态化基础,扶贫开发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检查组指出,尽管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突出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检查组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并对标对表《条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在向县人民政府进行全面反馈的基础上,强化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确保检查发现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有序推进扶贫开发,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为更好地依法促进扶贫开发工作,亟需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为此,检查组提出两点修法建议。一是将“两不愁三保障”等内容增加到《条例》中,使《条例》对特困户的认定标准更加精准。二是建议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逐户拟定帮扶措施。”天全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