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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三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2】 【字号: 】  【关闭此页

让代表意见办理“有法可依”

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形式,是代表体察民情、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途径。今年以来,芦山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代表意见办理监督下功夫,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三评”办法》,为代表建议办前、办中、办后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让办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前评判标准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内容进行归类整理,选择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作为重点督办件,明确相关委室跟踪督办,坚持做到办前评判标准。一是政府办理部门在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后,通过调查研究,深入现场,走访代表和涉及群众,掌握建议提出的背景,分析办理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需要人员、经费、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办理标准;二是根据确定的办理标准,制定办理工作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包括任务清单、责任人、办理时间、办理效果;三是办理部门按时将建议办理标准明细表(附件)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人代工委、联系委室、领衔代表、涉及群众代表,对办理标准和办理计划进行评估矫正,标准评估通过后交办理部门组织办理。

办中评议过程

县人大常委会明确每季度末开展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紧盯建议办理进度慢的短板和弱项,及时同办理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坚持做到办中评议过程。一是办理部门在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县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人代工委、联系委室、领衔代表对办理工作进度慢的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办理标准不走样,时间不拖延、要求不降低;三是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办理部门反馈意见,要求及时调整办理工作措施,确保意见建议办理按办前确定的标准和时间节点完成。

办后评价效果

县人大常委会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专题调研,聚焦代表对办理不满意或有意见的建议,组织承办单位和领衔代表对相关建议意见办理进行现场察看督办,促进政府部门和代表沟通交流和联系,坚持做到办后评价效果。一是领衔代表根据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书面签署“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价;二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衔代表、相关委室、涉及群众对办理结果进行初步评价,对照办前所确定的标准逐一对标,对代表“被满意”的,发回重新办理;三是召开人大常委会,对办理结果进行集中测评,并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工作评议挂钩、同时将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芦山人大  李子发、杨振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