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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召开《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

 【发布日期:2019-12-16】 【字号: 】  【关闭此页

12月13日,芦山县召开《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志琼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推进会精神,安排部署了《条例》宣传实施相关情况。

会议指出,《条例》是雅安市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范围内对村级河(湖)长制系统性立法的先行先试,为第一时间、第一公里发现和解决水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打通河长制法律体系最后一公里作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同时,《条例》还是《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再细化,再延伸,与相关上位法一起构建了各方参与,全民共治,探索基层治理,全方位保护雅安市水域环境的法规体系。

会议要求,一要强化学习教育。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把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条例》宣传贯彻落实;二要强化宣传引导。县级相关部门要拟定宣传工作方案,多渠道、多媒体、多平台宣传《条例》,做到《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要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切实提高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政治自觉,拟定经费保障方案,保障《条例》宣传贯彻有效落实;四要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村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管理评价制度体系,确保《条例》落地落细落实。

会议强调,《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义重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工作的重心落实到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上,将关注点聚焦在法规的落地生根上,确保该法规在助推芦山灾区绿色发展振兴示范县建设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良好的法规宣传贯彻格局,县委要切实发挥总揽全局的作用,加强对法规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督促宣传普及法规、监督和促进法规深入贯彻实施。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法规实施的主体责任,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多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形成“党委统揽、人大推动、政府实施、各方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贵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尹清,各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30余人参加会议。(芦山县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