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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0-30】 【字号: 】  【关闭此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履行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拓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共宝兴县委关于开展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精神,1029日宝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决定从2019年起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县人大代表票决确定年度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并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使民生实事项目更加精准,实施更具成效。

会议认为,对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票决,由人大代表确定项目以及用于这些项目的政府性资金,是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完善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举措;是政府拓宽民意渠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提出工作,将确定的候选项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确定。

会议指出,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把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督,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遴选、审议与表决、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形成项目设置可票决、进展可监督、结果可评议、调整可动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宝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安排。(宝兴县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