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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16】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的办法(试行)

2022年3月15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推动市级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质增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包括绩效目标审查监督、绩效运行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实施监督、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范围覆盖市级预算单位,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突出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支出民生领域的大额支出,以及重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的具体工作,可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各个环节。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优化涵盖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完善贯穿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健全从一般公共预算延伸至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技术支撑,组织市级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组织本部门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办法,细化分行业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相关行业领域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对市级预算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绩效目标。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及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的部门和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要求市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等,实施预算绩效目标评审。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草案),作为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交市人代会审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市政府财政部门从人大代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校等,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建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成员和群众代表,参与重大项目论证和前期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等,采取深入重大项目实施现场调研、听取报告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第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制定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年度重点预算绩效评价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要求市政府财政部门对某一市级预算单位或项目,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7月,将上一年度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则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分别确定五至八个重大项目(含民生项目的大额开支),三至五个重点部门单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报告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重点部门单位报告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将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点项目及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二)预算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三)审查绩效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的大额开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取得的效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严格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要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要重视加强预算绩效监督问责,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切实提高预算绩效监督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要反映预算绩效管理审计专项意见人大常委会督促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审计监督,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审计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公开制度,逐步提高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单位)算和重大项目绩效工作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报送市委,通报市政府。对测评满意率较低的重大项目单位和预算部门(单位),从测评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改进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预算绩效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