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体育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决议决定公告 >> 正文

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10】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9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应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承诺,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其他拟任命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十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二十、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应辞去所担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和免去所担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议案。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