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9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私利。”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八)没有实际内容的;
“(九)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代表建议质量评选小组。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联系代表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员组成。
“代表建议质量评选小组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牵头领办,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承办,领衔及附议代表评办,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办事工作部门具体督办的联动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重点建议进行重点办理和重点督查,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政府和办理代表建议前十名的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接受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部门应将检查督办对口联系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评价小组。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联系代表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常委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领衔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
“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评价小组对优秀建议办理实效进行评价,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评价结果,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报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法。”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