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已于2018年6月21日经雅安凤凰体育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在雅安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信函寄至: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2幢2118号),邮政编码:625000,信封上请注明“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至:MeiBoPeng1234@163.com;传真发至:2229339。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8月23日。
联系人:梅伯鹏、唐 桥,联系电话:2243344。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村级河长制实施,促进综合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级河长制,是指在行政村(社区)相应水域设立村级河长,治理、保护责任水域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河流、水库、山坪塘、渠(堰)、溪沟、湿地等涉水区域。
第三条 雅安市行政区划内全面建立村级河长制。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水域面积较大的行政村(社区)可以设立河道保洁员。
第五条 村级河长制坚持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 村级河长可以采用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村(居)民自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的方式产生。
具体产生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报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担任村级河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村(社区),或者户籍不在本村(社区)但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
(三)熟悉本村(社区)情况;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河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被解除村级河长协议的。
第九条 村级河长的任职期限为3年。
村级河长任期届满,可以按照程序连任。
村级河长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村级河长协议被依法(约)解除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长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双方职责;
(二)责任水域;
(三)工作补贴及奖励;
(四)意外保险;
(五)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村级河长协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示范文本,本条例明确规定的村级河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村级河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级以上河长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负责责任水域内防护设施、地理标志、警示标志、宣传牌、拦污坝、导流渠、排污口等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三)对责任水域、岸线环境卫生进行日常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四)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危害责任水域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岸线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协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七)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安排开展工作,并建立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河长应当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积极与村(居)民委员会沟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村级河长的工作。
第十四条 村级河长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作。
工作牌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照片、姓名、联系方式、责任水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 条在责任水域显著位置设立村级河长信息标示牌。
标示牌应当包括村级河长姓名、职责、责任水域、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
村级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标示牌的设立、更新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作安装。
第十六条 村级河长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
(一)私挖乱采、破坏防洪防汛设施、侵占河道等危害防洪的;
(二)在河流、塘库岸边私搭乱建的;
(三)在河岸控制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定点屠宰场的;
(四)将污水直接排放到责任水域的;
(五)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畜禽粪便、泥浆等废弃物的;
(六)毒鱼、电鱼、炸鱼等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的;
(七)在水域、岸线范围内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
(八)河道内电站未下泄或明显未足量下泄生态流量的;
(九)需要乡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联动的;
(十)对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
(十一)其他危害责任水域管护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的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乡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村(居)民有权对村级河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村级河长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的,有权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举报。
第十九条 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辖区内村级河长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村级河长的考核与监督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村级河长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可以征求村(居)委会、村(居)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村级河长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至少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与村级河长的绩效挂钩。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级河长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跨界水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村级河长的联防联控工作。
跨界水域的协商联动机制由共同的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村级河长制、河道保洁员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负责落实村级河长日常管护经费、工作补贴、业务培训和意外保险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级河长工作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绩效。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在辖区内设置村级河长的;
(二)接到村级河长报告并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未依法履行处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考评职责的;
(四)未落实经费保障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协调联动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村级河长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级河长履职不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
(草案)》议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人大办关于印发《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雅人办〔2017〕21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8〕8号)精神,由市水务局牵头开展《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基于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于村级河长制的规定大部分属于空白,目前仅在省级文件中有关于设立村级河长的建议,所以凤凰体育在村级河长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属于立法创新。
二、起草过程
(一)专题研究。1月29日,市水务局召开专题行政班子会,安排部署《条例》起草工作任务,审议通过了市水务局工作方案,明确了由川农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条例》起草。4月23日,市水务局行政班子会专题审议通过了《条例》(五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
(二)成立领导机构。2月23日,雅安市总河长办公室成立了由市政府联系水务局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条例》调研、起草工作,2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三)广泛调研。3月1日至4月6日,《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凤凰体育8县(区)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基层河长制开展工作情况介绍,重点针对出现过有益探索或者是开展工作困难的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并参考浙江省出台相关成熟的涉村级河长工作成果,结合雅安实际融入法条。3月16日,市水务局主要领导带队,到省河长办专题汇报《条例》起草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省河长办专家意见和建议。我们还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抓全国河长制工作的李春明处长取得联系,将《条例》(五稿)电子文档送呈上去,借此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也为雅安开展河长制工作争取良好的印象。
(四)深入论证。《条例》从一稿至五稿,就反复征求市、县级各部门、社会法学专家、律师等意见建议,《条例》工作起草领导小组对各条意见建议进行认真讨论。按照要求,4月初市水务局已将《条例》(四稿)在雅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4月12日,《条例》(四稿)专题论证会在雨都饭店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城环资委负责人到会指导。会议听取了川农大法学院关于前期调研、起草和论证的相关工作介绍,对《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四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再次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5月23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白云召集相关部门,对《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送审稿)》再次进行专题论证。
(五)专题协商。根据市政协2018年专题协商工作计划,5月11日,在市政协召开了《雅安市河长制条例》立法专题协商会,会上市政协领导和各位政协专家、学者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现场论证。项目组根据会议情况,会后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并且做出了相应的修订。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28条。在总体构思上,我们主要以解决现阶段村级河长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主要立法参考,进行构架。创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与村(居)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村级河长制协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一)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问题:提出村(居)委员会推荐、村民自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方式产生村级河长。解决了实践中通过行政命令方式确定村居“两委”干部担任村级河长违背法律原则的问题,而且有效增强了村(居)民的责任意思和参与积极性。
(二)村级河长与村(居)委会的关系问题:虽然二者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但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村级河长应当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积极与村(居)委员会沟通,村(居)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村级河长工作,而不宜对其进行领导或管理。
(三)村级河长协议的签订,解决村级河长任命、职责范围等问题:鉴于村级河长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以不仅其产生不宜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而且关于村级河长的职责、权利义务等问题同样无法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只能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来规定。
(四)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解决情况处理后的反馈问题本条中规定了例如私挖乱采、毒鱼、电鱼等禁止行为的报告要求,也就协调联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及相关问题处理后情况汇报做了规定。
(五)关于责任的规定:在本条例中规定了主管部门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和村级河长不履职或履职不当的责任认定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共收到意见39条,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意见22条,未采纳意见17条,意见已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