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8年6月21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另增加两款,作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书面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