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2月5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宣读任免案并作情况说明。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承诺和集体谈话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承诺,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五、常务委员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参照有关规定参加集体谈话。
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工作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代理、辞职及副主任、委员的辞职、撤职等其他事项,参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