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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届人代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二号)

 【发布日期:2016-02-29】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2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16228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6228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入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进行选举、表决议案决议和通过事项,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筹备处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活动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大会全体会议的,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会议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并在雅安主要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予以公告。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前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印送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并入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雅人民解放军的代表组成解放军代表团。

“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团第一召集人主持,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3人,酝酿讨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县(区)代表团可以分设23个代表小组,并由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主持会议。”

七、将第十条第二款并入第九条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整意见并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十三条条二款并入修改为:“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

“(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表决议案决议办法、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选表决办法草案;

“(四)关于议案的规定、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五)选举办法草案,关于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

“(六)候选人名单草案,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七)关于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有关决定草案,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八)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关于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内容的修改情况;

“(九)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罢免案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成员推举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合并修改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常务主席的主要职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十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级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或其他统一安排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主任或会议筹备处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会议秘书长批准。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会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秘书处的建议意见进行通报。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十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也可召开分组会议或专题讨论会议。”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十六、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依次改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筹备和会议期间,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二十、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向代表提供相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十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为:“代表联名以议案方式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理规定,按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十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十六、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审查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二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代表团在审查中对报告和有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各报告机关收集研究,并与代表沟通和说明。对报告的修改内容,经报告机关主要领导签字,由会议秘书处报主席团决定后印发代表。”

二十八、将第三十一条并入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关于审查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会议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计划、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有关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并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印发会议。

“关于批准计划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通过后提交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财政部门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应当抄送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三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依法书面联名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三十七、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

三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

四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增加一款为第四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另行选举。”

四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和关于接受辞职的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四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四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四十四、删除第四十六条

四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四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将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四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四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决定,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四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五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两个月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

五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经主席团决定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五十二、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五十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序号依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五十四、删除第五十六条。

五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五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全体会议组织发言时,由会议秘书处根据议题提出发言代表建议名单,报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每位代表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再延长5分钟。在全体会议上临时申请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安排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

“经确定发言的议题,因故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将发言材料或者内容摘要印发会议。”

五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就同一议题再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十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部分内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合并,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议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五十九、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主席团公布,决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并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雅安人大网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增加两款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为:“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大会上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33日雅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228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进行选举、表决议案决议和通过事项,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筹备处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活动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大会全体会议的,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会议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并在雅安主要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予以公告。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前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印送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雅人民解放军的代表组成解放军代表团。

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团第一召集人主持,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3人,酝酿讨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县(区)代表团可以分设23个代表小组,并由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九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各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整意见并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

(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表决议案决议办法、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选表决办法草案;

(四)关于议案的规定、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五)选举办法草案,关于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

(六)候选人名单草案,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七)关于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有关决定草案,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八)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关于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内容的修改情况;

(九)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罢免案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成员推举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常务主席的主要职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级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或其他统一安排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主任或会议筹备处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会议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须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会议秘书长批准。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会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秘书处的建议意见进行通报。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也可召开分组会议或专题讨论会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根据需要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筹备和会议期间,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向代表提供相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联名以议案方式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理规定,按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代表团在审查中对报告和有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各报告机关收集研究,并与代表沟通和说明。对报告的修改内容,经报告机关主要领导签字,由会议秘书处报主席团决定后印发代表。

关于审查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会议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计划、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有关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并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印发会议。

关于批准计划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通过后提交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财政部门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应当抄送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依法书面联名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和关于接受辞职的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决定,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两个月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

第五十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全体会议组织发言时,由会议秘书处根据议题提出发言代表建议名单,报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每位代表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再延长5分钟。在全体会议上临时申请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安排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

经确定发言的议题,因故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将发言材料或者内容摘要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就同一议题再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议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主席团公布,决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并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雅安人大网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大会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