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祝鸿所作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务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大力抓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了积极努力。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直接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目前,凤凰体育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选任工作需要改进、陪审机制有待完善、培训工作亟需提升、履职保障还需加强。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营造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审判、调解、咨询、监督、宣传等作用。法官尤其是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要带头解决好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和态度问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确保人民陪审员各项权利的实现。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各种典型案件,通过不同渠道、多种方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价值功能,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时间和精力。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明理释法、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特殊作用,架设好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桥梁,促进司法和谐。
二、建立完善科学选任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结构合理
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进一步优化选任方式,明确选任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将选任名额、选任条件、申请和推荐时限、选任程序等相关事项先行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宣传,吸引更多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热心陪审工作的公民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要综合考虑辖区地域、人口、收案数量、案源分布、行业特点以及陪审工作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结构,逐步实现基层群众所占比例高于应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要参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少数民族等因素,结合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有无冲突,选任后能否履行陪审职责和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等,严格资格审查,综合考量确定人选。要合理放宽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条件,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进一步健全陪审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功能
要建立健全确定陪审机制,积极探索兼顾人民陪审员行业背景和案件性质的确定形式,努力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互补。要建立履职通知制度,及时通知并届时提醒人民陪审员庭审安排,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与本职工作“两不误”。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要完善参审机制,强化法官指引义务,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调查发问权、合议评议权,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告知案件裁判、执行以及意见采纳情况,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要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机制和个人履职业绩档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增补和退出机制,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司法礼仪和司法形象养成的教育,保证人民陪审员司法形象与法庭庄严氛围相协调。要建立完善法院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人事任免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
要把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纳入法院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全员任职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更多地采取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基本知识、诉讼程序、审判技巧、司法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熟悉程序规则、运用庭审技能。要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履职责任和审判纪律教育,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使命感、责任感。
五、强化履职保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
要严格按照《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凤凰体育实际,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主动帮助基层法院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问题,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及定期调整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受经费制约。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做到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工作量制定合理的交通、误工等费用补助标准。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机构,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必要条件,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
研究处理上述意见的情况,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